市自然资源局:
你局《关于贵港市联邦国际改变土地使用条件补交土地出让金的请示》(贵自然资报〔2021〕756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贵港市阳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贵港市中山路中段市电信大厦旁(原贵港市中山北路西侧)的原贵国用(2006)第0091号、土地面积6886.62㎡(折合10.330亩)、土地用途为商住用地、终止日期为2056年2月17日的联邦国际项目用地改变土地使用条件,容积率由3.5调整为8.62,实际竣工计容建筑面积为59346.73㎡(其中增加的计容建筑面积35243.56㎡),补缴土地出让金606.0225万元。
二、贵港市阳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必须在收到此批复后30日内签订《合同补充协议》,且在签订《合同补充协议》之日起30日内缴清应补交的土地出让金。签订《合同补充协议》后,没有按照约定缴纳土地出让金的,自逾期之日起,每日按延迟支付款项的1‰支付违约金。
三、如贵港市阳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收到此批复之日后60日内未缴清应补缴的土地出让金,自逾期之日起,每日按延迟支付款项的1‰支付滞纳金。
四、如贵港市阳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期缴交应补缴的土地出让金,由你局通过司法途径追缴贵港市阳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欠缴的土地出让金及违约金(滞纳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