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自然资源局:
你局《关于贵港市中驰景苑改变土地使用条件补交土地出让金的请示》(贵自然资报〔2021〕612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贵港市中驰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位于贵港市中山路西侧龙珠别墅区东北的原贵国用(2007)第1303号、土地面积5657.73㎡(折合8.487亩)的国有建设用地改变土地使用条件,土地用途由办公、住宅用地改变为商服用地、城镇住宅用地,商服用地终止日期为2042年8月6日,城镇住宅用地终止日期为2052年8月6日,容积率由3.0调整为4.65,可建计容面积为26287.34㎡(其中商业431.40㎡),增加的计容面积为9314.15㎡(其中商业0㎡),补交土地出让金178.2185万元。
二、贵港市中驰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必须在收到此批复后30日内签订《合同补充协议》,且在签订《合同补充协议》之日起30日内缴清应补交的土地出让金。签订《合同补充协议》后,没有按照约定缴纳土地出让金的,自逾期之日起,每日按延迟支付款项的1‰支付违约金。
三、如贵港市中驰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在收到此批复之日后60日内未缴清应补交的土地出让金,自逾期之日起,每日按延迟支付款项的1‰支付滞纳金。
四、如贵港市中驰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未按期缴交应补交的土地出让金,由你局通过司法途径追缴贵港市中驰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欠缴的土地出让金及违约金(滞纳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