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港市2021年第十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已经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以《关于贵港市2021年第十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的批复》(桂政土批函(8)〔2021〕34号),同意收回原由广西农垦西江农场有限公司管理使用的国有土地55.2011公顷(折合828.017亩)。现将批准的《使用国有土地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贵港市2021年第十批次城市建设用地。
二、收回土地的位置
该批次建设用地收回的土地位于贵港市产业园江南园(具**置以实地埋设的界桩和开挖的界沟为准)。
三、被收回土地的土地权利人及面积
单位:公顷
四、土地补偿标准
土地补偿安置标准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贵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贵港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贵政发〔2020〕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一)收回国有土地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
注:收回国有土地的补偿标准参照征收相邻集体同类土地补偿标准执行
(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被收回国有土地上种植的零星果(树)木等地上附着物按照《贵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港市本级新一轮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贵政规〔2020〕3号)规定的各种补偿标准并结合实际情况给予补偿。
(三)青苗补偿标准。
被收回土地上的青苗补偿标准按《贵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港市本级新一轮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贵政规〔2020〕3号)的规定执行。
五、从本通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被收回土地的土地权利人应持有关证明材料到贵港市港南区自然资源局办理收回土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