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广西盛邦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位于贵港市中山路与龚州路交汇处西南角、不动产权证桂(2019)贵港市不动产权第0016655号、实际用地面积为34865.20㎡(折合52.298亩)、土地用途为城镇住宅用地、使用权终止日期为2089年2月1日的出让国有建设用地改变土地使用条件,容积率由3.0调整为3.0048,实际竣工计容建筑面积为104709.54㎡(其中增加的计容建筑面积167.94㎡),补缴土地出让金21.3788万元。
二、广西盛邦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必须在收到此批复后30日内签订《出让合同补充协议》,且在签订《出让合同补充协议》之日起30日内缴清应补缴的土地出让金;签订《出让合同补充协议》后,没有按照约定缴纳土地出让金的,自逾期之日起,每日按迟延支付款项的1‰支付违约金。
三、如广西盛邦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在收到此批复之日后60日内未缴清应补缴的土地出让金,自逾期之日起,每日按迟延支付款项的1‰支付滞纳金。
四、如广西盛邦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未按期缴交应补缴的土地出让金,由你局通过司法途径追缴广西盛邦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欠缴的土地出让金及违约金(滞纳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