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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乱占耕地建房有哪“八不准”,请牢记!

来源:贵港市农业农村局作者:admin2022-05-19 17:01反馈/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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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准占用**基本农田建房

《土地管理法》规定,**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基本农田经依法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用途,农村村民建住宅亦不得占用**基本农田。

二、不准强占多占耕地建房

《土地管理法》规定,超过批准的数量占地建房,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禁止未经合法审批强占耕地建房,禁止多占超出了合法批准的面积建房行为。

三、不准买卖、流转耕地违法建房

《土地管理法》规定,**实行用途管制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用于建房等非农业建设。禁止以买卖、流转耕地等方式建房,改变了耕地的农用地性质。

四、不准在承包耕地上违法建房

《土地管理法》《土地承包法》规定,承包经营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业建设。禁止在承包的耕地上违法建房。

五、不准巧立名目违法占用耕地建房

“乡村振兴”“美丽乡村”“新农村建设”“设施农业”、异地扶贫、移民搬迁等涉及非农业建设的,均须依法办理用地审批手续。禁止以各种名义未经批准占用耕地搞休闲、旅游、养老等非农业产业。 

六、不准违反“一户一宅”规定占用耕地建房

《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予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禁止违反“一户一宅”规定占用耕地建房。

七、不准非法出售占用耕地建的房屋

违法占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特别是耕地建的房屋属于违法建筑,相关买卖行为不受法律保护,不能办理不动产登记。

八、不准违法审批占用耕地建房

农用地转用手续等用地审批须由有权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及法定程序作出。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地建房的,批准文件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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